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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醉驾入刑”后成都首个被交警挡下的醉酒司机蔡钦醉酒驾车一案,在青羊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证人出庭等环节,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蔡钦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尽管只判了拘役中最轻的1个月,但蔡钦还是没有获得缓刑,将面临短暂失去人身自由。

据悉,这也是目前成都醉驾案中,判得最轻的一例。在判决中,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不多、行驶距离近等,被法院作为主要的考量情节考虑,蔡钦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本想去停车

刚开出1500米就被挡获

5月1日零时40分,在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仅40分钟后,成都交警四分局民警在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挡获新规实施后成都第一例醉酒驾驶的司机蔡钦。蔡钦是南充人,从事家装行业,本来是到成都参加5月1日朋友的婚礼,没料到因醉酒驾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当时,蔡钦驾驶号牌为川R613××的黑色捷达车在蜀金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西单商场路口被设点进行例行检查的执勤交警拦下。被挡下后,蔡钦依法接受了检查、询问,并无抗拒执法的言行。车上,还有蔡钦两位同行的朋友。经呼吸检测,蔡钦吹出的酒精浓度为188.8毫克/100毫升。随后,他又被带到市西区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07年,蔡钦获得驾照,目前从事装修工作。这次五一小长假,他特地从南充到成都参加5月1日朋友的婚礼。4月30日晚上,蔡钦和朋友先后在3个地方喝酒消费,直到5月1日凌晨时分。蔡钦驾驶轿车搭载朋友向所住酒店方向驶去,本想把车停在酒店再去其他地方,行驶了约1500米,就被交警拦了下来。

据了解,蔡钦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5月19日,青羊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公诉书上,检方并未对蔡钦的具体刑期给出量刑建议。

酒精检测

结果差异较大 以血检结果为准

昨日上午9点半,蔡钦醉驾案在青羊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检察官首先宣读了蔡钦的酒精含量报告:呼吸监测为188.8毫克/100毫升,但血液检测为85.2毫克/100毫升。随后,公诉人又出示了天网录像、血液检测报告等证据。其中呼吸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出现巨大差异,“依据新法规定,判决决定因素应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公诉人表示。

法官详细地对蔡钦进行了行车路线的询问,蔡钦的表述与检方指控的一致。“当时喝酒后,你是否提到过要找代驾或者不开车?”法官问。蔡钦回答,确实和几个朋友说到要找代驾,但太晚了又没有代驾的电话,未果。“之前有没有过醉酒或酒后驾车?”法官继续发问。“没有。”蔡钦表示。

在昨日的庭审中,还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先生是蔡钦的朋友,被挡时他也在车上。郑先生向法庭确认了蔡钦的行驶路线及饮酒的细节。据他称,蔡钦现场饮酒后较为清醒,喝了三四瓶啤酒。“他的确有过找代驾的想法,但最终放弃。”郑先生说,他们也劝过蔡钦不要开车。

拘役1个月

最轻判决仍难免“进去”一遭

随后,审判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口头宣判。法院认为,蔡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钦犯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蔡钦此前无前科,此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法官在庭审时表示,蔡钦血液检测结果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行驶的路线较短,只有1500米左右,且其驾驶路线、区域未影响到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蔡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主要考虑到被告人蔡钦血液酒精浓度、驾车行驶路程、认罪态度等情形,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秩序,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官说。据了解,这也是目前成都“醉驾入刑”案例中判得最轻的一起。

新闻面面观

他的法律观

法律应该遵守 怎么判都接受

蔡钦并未请律师,在自行辩护阶段,他表示没有辩护意见。“我肯定认罪,法律是给我自己也是给他人生命安全的保障,应该遵守。”他在庭上表示,希望大家以我为例,引以为戒。“这段时间我一直用自己作为反面例子,告诫朋友家人,不要酒后驾车。”他说,无论什么结果他都能接受,毕竟他犯错在先。

休庭后,蔡钦被法警带下。他说,“判决结果算轻的了,感觉比较满意。”

关于公诉程序

不符合逮捕条件 直接移交公诉部门

“我个人认为,蔡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微的。”办案检察官王薇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蔡钦的醉驾案在本月13日从交警部门移送到检察院。成都青羊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王敏琳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符合逮捕条件。醉驾嫌疑人一般处拘役并罚金,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将涉嫌醉驾的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时,没有走批捕程序,直接移交到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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