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毒品犯罪辩护

分享到:0

文|黄四群律师
说起毒品犯罪,其处罚一直是犯罪人难以承受之重。禁毒是一场人民战争,毒品犯罪处罚从来就是从重从严的,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案件中也是位列榜眼的,一般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没有特殊情况,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几率是极大的。形势是严峻的,毒品犯罪由于隐蔽性较强,破获性较特殊,办理有其独特的办理流程。所以辩护律师要紧扣此类案件的特性,把握要点,精密辩护,达到当事人人身利益的最大化。笔者作为专业刑事律师,结合自身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经验和实践总结,提出若干思考,以促共进。
一、“认罪与死亡”的尴尬
近期《今日说法》播出一档“一击而中”的节目,化名叫“华子”的男子,在自己的租住地被公安抓获,带上械具在公安警务车上被即兴审讯,交代了40公斤冰毒的藏匿点,并按照公安的意志找到具体地点,在上楼的过程中“华子”摊了下来……看到这里,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的观众,我仿佛能听到子弹穿过涉案人颅骨的声音,“华子”多次从广东贩运毒品而未被查获,在此之前筹集大额毒资购回毒品,因在高速公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江西高速交警查获,同案马仔未供出“华子”,致使山东烟台当地待命的缉毒人员扑打了空,未能将“华子”人赃俱获,“华子”也逃过一劫。有此劫难华子还不收手不罢休,真是应了那句话“不作不死”。毒犯到案了,随之而来面临的就是裁判量刑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问题是面对如此大额的毒品数量,包括之前有多次贩毒的经历,在以数额为最大考量的毒品犯罪案件裁判实践里,这还有什么变数?大而言之,被判死刑的千篇一律,罪恶滔天,罪行极其严重,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但免死的各有各的因果和庆幸。
湖南是广东和云南两大毒源地的分销后方地,涉毒案件数量庞大,毒品数量也惊人。笔者办理的一起贩运毒品案件数量达80多公斤,当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查获的有29公斤,之前贩运的毒品均被销售,毒贩每次携带近百万元到广东东莞揭阳等地购毒,毒品数额均为20公斤以上,如此大额的资金均需一一筹措,从案情脉络来看,此案系三人共同预谋,三人共同出资,甲负责筹资和主要出资,乙方主要负责分销和部分出资,丙也负责分销和少量出资。现乙丙均辩称是甲向自己借钱,不清楚是去购买毒品,之前只是在甲处有过购买毒品,非系同谋,只系毒品上下家,而被现场抓获的两个马仔,对于甲乙丙三人间的 “苟合”并不清楚,因为前后三次帮助甲贩卖、运输毒品而被列为第二、三被告。面对如此重大贩毒案件,随时“人头落地”的可能,案中人物的生命安危不由得不引起重视,此案中的乙丙角色转变,那么面临的刑罚将是另一种状态。“思考使人深邃,交谈使人清醒。”那么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几天前一位当事人家属咨询笔者其家属因贩毒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细细梳理,犯罪数额相比上述案例要小很多,涉案人四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帮助藏匿毒品的这位女子被判无期徒刑,虽然面临的刑罚同属一个量刑幅度,而对家属来说就是生离死别、天地之间、长长久久,而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找、造潜在情节,核实不利情节、掌握有利情节,作好专业辩护。
二、毒品犯罪案件常规情节概述
如果说上面是为抛砖引玉,那是下面要讲的就是实务辩护。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大、人数多,毒品共同犯罪人和上下家夹杂其中,由于大多案件由缉毒部门长期经营才得以告破,在侦办过程中公安部门多单位共同协作,一起并案处理报请批捕和审查起诉。掌握毒品案件的形态、侦破规律和办案程序,是做好此类案件辩护的起码要求。有单位综合2007年至2017年472061份全国范围内的毒品类案件裁判文书,得出多次贩卖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向未成年贩卖毒品、受雇贩运毒品占了案件的绝大多数,其中不乏系累犯、毒品再犯,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组织、利用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此类犯罪人多数好逸恶劳,身无一技,长期以吸毒透支身体,但多数染上毒品当初也系无知冲动。被抓之后,积极促成立功、坦白、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除此之外,如受雇涉毒犯罪、居间介绍毒品买卖、不清楚是毒品、没有主观犯意和行为、毒品仅供自己吸食、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等也要熟练运用,以便在案件审理的各阶段说服司法机关予以采纳。
三、共同犯罪主从犯、上下家情节区分
针对共同犯罪的问题,需要权衡各犯罪人间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判死刑,从犯不判死刑。同为主犯,地位作用也有区别,应该细致区分,实务中达到判处死刑数额的一般只判处一人死刑,而数额巨大可以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但有一个前提判处多人死刑可以达到量刑均衡,因此是否被判处死刑,一个取决于自己的罪行严重程度,另一个取决自己的作用和地位是不是与同案犯相比更重或者相当。如果更轻,那么就是生与死的差别,我们要做的是与同案犯评比。如对谁提起的犯意、谁主动联系的毒贩、谁出的资、谁的数量高、次数多、获利多、与核心人关系紧密等方面进行比较。另外需注意同案犯在逃时,应分析在案的被告人作用地位。被抓的刚开始往往系毒品犯罪的下层人员,上层中不乏地位更高作用更大的人物,所以当犯罪人被抓获面临死刑时,要充分挖掘这方面的线索,能争取立功的,尽量第一时间告知公安机关上家和共犯的联系方式、居所,积极协助公安抓获,早日获得立功,得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还要注意毒品犯罪分案处理的问题,时刻关注其他涉案关系人的相关案件进展,为在办案件辩护时做相应参考,另外,毒品犯罪上下家也要比照上述情节进行对比,综合考量在案情节。
四、技术侦查和特情侦查的问题
毒品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做到人赃并获,基本上使用了技术侦查手段或者特情介入,技术侦查手段要求立案后,经公安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批,有相对使用范围,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确有必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人权的要坚决抵制,不作为法院裁判考量的依据。特情侦查常常使用吸毒人员、公安便衣进行“钓鱼”执法,其中不乏有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毒品案件中重点考查案件来源、毒资来源、关键涉案人员的去向,审核毒品上下家的辨认笔录和见证人的相关信息等,对其中多个疑点的串联分析甚至放大,进而说明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这样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涉案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涉案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五、审查毒品的扣押、交接以及毒品与涉案人之间的关系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出台,对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规定得十分详尽、具体。但实践中执法与立法之间尚有巨大的差距,缉毒人员由于受现场环境、证据意识的影响,往往忽略对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所要求程序要件,实践中的瑕疵有一些是轻微的,有一些是动摇证据的同一性的,而辩护律师要紧扣的就是毒品实物的同一性,通过毒品的扣押、交接结合其他证据使法官内心产生怀疑,即毒品可能会被污染或者人为添加等情形,起到从轻处罚或无罪处理的作用。
最高法院规定了多种有罪推定的情形,只要符合规定中的情形,就视为有主观有犯意,但允许反证,需要有证据证明其他情形的可能性。归根到底,需要说明涉案毒品与涉案人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紧密程度、毒品的来源、涉案人是否吸食此类毒品、毒品包装物上有无涉案人的指纹均是考量因素,另外,结合行为人的生存条件、年龄、阅历、智力、生活环境、对毒品认知的可能性、案发表现等各个方面去综合论述,不一而足,具体需要结合案件情形。
毒品犯罪就是一把悬在涉毒人头上的利剑,毒品犯罪辩护就是在翻越大山。毒品犯罪需要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应当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设计出总领性的辩护方案和初步的辩护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以扎实的专业技能,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们的辩护活动,督促侦查合法、批捕、公诉工作合法化,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维护好毒品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应得的公正,因为我们不仅在给毒犯辩护,还在给他们背后的亲人辩护,为死刑废除辩护,为每一个潜在的犯罪人在辩护,为天下苍生在辩护。
以上,为笔者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一些思考和认识,匆忙草就未能面面俱到,更多可以线下交流。
黄四群 律师
手机:13723881176
2017年11月5日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黄四群
  • 手机:1372388117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723881176
  • 邮箱:360948291@qq.com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雅阁国际B栋31楼(麓枫路西,湖南公民信息管理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