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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接下来将由长沙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长沙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通知》明确,自1月8日起,违反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防治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目前正在办理的有关案件,要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羁押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这种调整无疑是重要的,刑法是法律层级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之所以要保持谦抑,是因为刑法一旦适用,必将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因此,只有当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时,才轮到刑法对其进行惩罚。如今,当卫生部门对病毒的判断发生变化时,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实践自然要适时调整,以体现刑事诉讼法“正确适用法律”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B and B类管理”的总体方案,从病毒变异的角度来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变异的大方向是致病性更低、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潜伏期更短。新冠肺炎将在自然界长期存在,其致病性明显低于早期,由其引起的疾病将逐渐演变为常见的呼吸道感染...奥米克隆突变体的重症率和死亡率极低。因此,新冠肺炎“乙类、乙类管理”后,相关妨害行为不再符合防治传染病罪“造成甲类、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危险”的构成要件。不以此罪定罪处罚是基本的法律共识。

  《通知》提到,此次调整是在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有碍疫情防控的因素后做出的。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至少在奥米克隆株的背景下,一些阻碍疫情防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追究,应该在新的防控形势下重新判断。通知特别提到,对目前正在办理的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此外,《通知》要求,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也就是说,强制措施要及时变更,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事实上,对于如何查处各种行为,五部门都给出了意见——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扰乱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制售与疫情有关的药品和检测试剂、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要以缓和化解矛盾为重点,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追根溯源、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这符合社会共识,也符合社会对司法促进公平正义的期待。比如伤医、售假、哄抬物价的案件,当然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其他涉及疫病的轻微刑事案件,宜优先解决矛盾。实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质是从社会危害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指行为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的危险。就公诉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一篇文章认为,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公诉权的重要衡量标准。有些情况下,不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所以要尽量不起诉,否则有损公共利益。

  五部门的通知是及时的、必要的、及时的,也是对部分被告人家属最大的宽慰。尽快实施是社会的共同期待。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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