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聘请须知

说律师

来源:长沙刑事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http://www.lscsxs.com/ 时间:2018-06-08 17:06:12

分享到:0

文|黄四群
最近新闻事件频发,律师群体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建议或剖析或驳斥,由于长期担任代理人的缘故,观点均有一定的倾向性,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参与热点事件,毫无疑问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巨大的帮助作用。但笔者同时发现一个问题,身在自媒体中的律师们,在立言行文时,尚缺一点专业精神。
​一
“可惜啊。人生不能重来。虽然欣欣像蓉,然而苏和王的结局,一个死无全尸,一个反败为胜,实在是天壤之别、阴阳之隔。究其根源,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仅仅是隔了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而已。”
看了这段语句,你可能想起、见过,有没有觉得哪里有些不合适?作为看客一下可能没觉察到,但作为律师,笔者还是感觉个别词有些辣眼睛,什么叫死无全尸?什么叫反败为胜?苏享茂死无全尸了吗?马蓉输了吗?作为法律工作者要照顾老百姓的情感,说话要以法为据,以事实为本,以证据说话,这么说苏享茂,不怕他晚上来找你,他家属看到了会怎么想,什么叫死无全尸?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能毁矣!苏享茂从楼上坠下,没有缺胳膊少腿吧,为何要这么说。苏享茂本身就是一个悲剧,这么消遣他,恐怕不是“污蔑”所能够概括的吧。
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件一直在审理中,目前尚未有公开的证据显示马蓉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无证据加以证实?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马蓉在王宝强提出离婚诉讼前,转移了财产吗?至少观众没看到,也无证据坐实,只是看到王宝强所属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马蓉的股权得到了进一步稀释,所以现在说马蓉“已败”为时尚早,再者说,“宝马”中谁不是败者?

“事实上,宋喆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显然不是。”这不是笔者说的,还是上述那段话的作者所说,它对吗?看看北京朝阳警方的通报,上面已经清晰的写明宋某涉嫌将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难道公安搞错了,别意淫了,天朝的公安办个职务侵占案还不是小儿科,幻想公安搞错案只能是一厢情愿。

这是一篇名为“隔着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有省略)文章中的某些段落,前两天此文在朋友圈中刷屏,好些律师也在群发。笔者经审查,对文中相关观点并不认同,宋喆私自占有工作室业务款与马蓉转移婚内财产有先后佐证的关系吗?一些媒体披露王宝强所属公司被马宋多次操作最后转到宋喆名下,但经查证尚无工商资料显示,此说法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讲如果宋喆私自占有工作室业务款其辩称是为马蓉转移婚内财产,但业务款是婚内财产吗?显然此业务款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在王宝器为将企业进行解散之前,还不能界定企业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企业不排除对外尚有债务、员工工资等需要支付,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如果马蓉授意宋喆转移,马蓉现有披露的“与我无关”,可轻易撇开,目前的证据显示也是这样的,让马蓉“落败”还早。
此文一日流量跃为10万加,貌似拿律师身份当娱乐记者在使唤,行文符合读者猎奇心理,流量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我觉得律师行文需要符合律师的职业定位,对待悲剧人物需要一点悲悯情怀,解答热点事件体现我们的专业性,以引导舆论,兼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之责。
二“律师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易胜华律师代理翟欣欣事件本无可厚非,诚如马蓉也可以找律师代理,任何公民均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易律师的声明,在其与弟子的互怼中产生,徒减了律师参与此案的正当性,让其代理的合理性都存疑,且看下图:

易律师本身是在言行不一的情形下,在观众对其人品有所怀疑时,其对真相尚需进一步研究且对观众没有一个交代时,一纸声明让观众闭口,不然以追究法律责任相告,效果只怕难以达到其本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法不责众在普通百姓中还有很深的群众基础,即使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在此事件中,尚有道德支撑,表达观点和看法时即使用词不当,只要不是侮辱和诽谤,都是正当的,诚然,笔者看到很多网友用词过激,出口成脏,确有侮辱之嫌,涉嫌捏造事实诽谤的尚不多,涉嫌透露公民信息倒看到一张翟欣欣的图像,其中包含姓名、学校、家庭成员的简介,虽有泄露公民信息之嫌,也难以定罪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侵权行为存在,面对汹汹民意、万民之口,法律武器之效用有多大,是你我都清楚的,翟欣欣还是改名吧。如今未看到易律师的进一步法律行动,反而在网络上时时刻刻被人“点射”,那种滋味一定不好受。真是失策啊!

再来看看这个极端的例子。话说江苏这位律师在上诉状里使用了“一审判决将法律视为狗屎,上诉人也就不能拿狗屎恶心人”、法官是“垃圾法官”、法院是“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错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等言辞。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其开出了五万元的罚单。此律师正在复议中,扬言即使中院维持也不会缴纳罚款。网友以“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等数落一通,让我等汗颜不已,难道还要法院强制执行和行业惩戒不成?法院和律协可是两手积极两手都硬呀。笔者不知此律师到底受何委屈,但在上诉状中如此粗鄙,你与乡野粗夫何异,你让我等律师情何以堪?笔者有两个无语,一是无语此等“好事”是谁晒到网上,源头在哪?二是无语此律师难道只有“骂人”一路可走?
律师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任何的言行要体现我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要用我们的专业定纷止争,还喧嚣纷杂的社会以安宁,而不是增加混乱、纠葛和暴戾,要用自己平和、理性和客观为法治阶梯添砖加瓦,要让别人知道我们是“专业人士”,是值得依托的。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黄四群
  • 手机:1372388117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723881176
  • 邮箱:360948291@qq.com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雅阁国际B栋31楼(麓枫路西,湖南公民信息管理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