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死刑辩护

分享到:0

  1月3日,四川达州开江“岳父杀媳妇”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处龙某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接下来将由长沙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长沙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6月7日晚,开江县玉城街道明月坝村发生一起命案。岳父龙某良在家中将儿媳妇余砍死,并挖出其双眼,致儿媳妇当场死亡。作案后,龙某良用手机拨打了“120”和“110”。带着救援到案发现场后,按照民警的指示在现场等候,被抓获。(相关报道见红星新闻:《四川开江岳父杀媳妇案》宣判:凶手因儿子死亡赔偿纠纷被判死刑并实施犯罪”

  犯罪现场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月7日,被告人龙某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龙某良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龙某良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被告辩称因愤怒而“激情杀人”,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23年1月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

  公公残忍杀害儿媳,一审被判死刑。

  1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刑终字(2022)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记录了被告人龙某良的杀人过程。

  根据该裁定书,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龙某良之子龙某浩与于(女,30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以来,余与龙某关系并不融洽。在此期间,龙某良怀疑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调和龙某豪与余的关系,龙某良于2020年春节回家后让龙某留在家中,龙某良独自外出打工。

  2020年11月28日,龙某豪在四川省开江县打工时意外死亡。龙某良随后回到开江县卫城街道明月坝村与妻子李某梅、儿媳余共同生活。同居期间,龙某良与善良的吴某人余银龙因死亡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发生矛盾,遂将吴某人余梦生杀害。案发前几天,龙某良将一把铁柴刀藏在自己卧室的抽屉里,伺机杀害余。

  2021年6月7日下午,龙某良与于某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当晚9时许,余从家中出门,龙某良通过微信通话询问余下落,余支支吾吾。龙某良对余的怨恨爆发了。趁家人熟睡,他把藏在卧室的铁柴刀拿出来,放在裤袋里。他蹲在二楼的走廊里等着宇。

  第二天零点,于回到了家。龙某良再次质问余,但余没有回答。当余通过二楼走廊返回卧室,经过龙某良身边时,龙某良右手持柴刀击打余左腿窝,后起身站在余身后,继续击打余右腿窝,致余仰面倒地。龙某良随后将余的右腿及膝关节砍断其右腿,将余的双肘砍断其双肘,将余的左腿及膝关节砍断其左腿,再用手指挖余的眼睛,在余的断腿上连砍数刀,致余当场死亡。经鉴定,于系锐器多次击打四肢,致双肘双膝截肢并发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龙某良作案后,用手机拨打“120”、“110”,并将急救人员带到案发现场。按照警察的指示在现场等待后,他被逮捕了。龙某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龙某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查明,龙某良之妻李某梅将被害人余安葬,并支付了丧葬费。

  裁决截图

  上诉辩称“激情杀人”,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某良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因愤怒而“激情杀人”,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龙某良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的焦点。相关内容可见2023年1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刑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上诉,案发当晚,因于某争执中将龙某亮推倒,龙某亮持刀将于某砍伤;龙某良只是想把余砍成残废,并没有故意杀害余;吴某余与他人关系不正常,不照顾孩子;龙某良在案发前因丧子情绪低落。龙某良的辩护人提出,龙某良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属于激情杀人。即使龙某良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判处死刑。龙某良系初犯,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于在引发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对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出政策后,龙某良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龙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法院认为,龙某良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蹲伏并杀害余,不属于激情犯罪。龙某良持木刀连续、反复砍伤余四肢,致其肘、膝骨折,并用手指剜出余双眼,明显致人死亡;龙某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证实了龙某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于死亡,龙某良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本案系龙某良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所致,于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龙某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虽因家庭纠纷引起,龙某良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刑,量刑适当。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2023年1月3日,该案最终结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黄四群
  • 手机:1372388117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723881176
  • 邮箱:360948291@qq.com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雅阁国际B栋31楼(麓枫路西,湖南公民信息管理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