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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瑞典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非常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其核心“法治”,即通过各种具体的专门法规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买卖双方来说,买方即个体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要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首先需要规范强势一方即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最大限度地制止他们在市场上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蒙骗消费者。为此,瑞典在上世纪70年代初颁布了第一部《市场法》,随后在1975年和1995年相继颁布了第二部和第三部《市场法》。与前两部《市场法》相比,目前所实施的第三部《市场法》加重了对违规商家的处罚规定,并对商家违规行为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广告的误导,还包括商家在推销其产品和服务项目时所采取的其它不正当做法,以及商家在推销其产品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性能和价格的详细说明。除《市场法》外,瑞典还颁布实施了《消费合同法》、《产品安全法》和《价格信息法》等法规,对商家的行为准则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当然,只规范商家的市场行为准则,仍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瑞典还就消费者的权益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门法规,如《消费购物法》、《消费服务法》、《消费信贷法》、《消费保险法》、《团体旅游法》等。其中,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新版本《消费购物法》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时所拥有的权益,如消费者只要碰到所购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和所购商品的性能与广告和说明书不相符时,都可以退货、更换,或者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随着电视商店、邮购商店和网上商店的兴起,瑞典还相继颁布了《远程消费法》和《电子商务法》,不仅规定了商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还明确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瑞典国家消费事务管理局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负责落实和执行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法规的权力机构,它还负有颁布有关消费法令的使命。同时,瑞典议会还授权设立了一个消费事务督察办公室,专门负责监督所有消费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受理一些特殊的投诉。瑞典主要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机构是国家消费局下设的一个“消费投诉委员会”,它每年大约要处理4000起投诉案件。“消费投诉委员会”、消费事务督察办公室和国家消费事务管理局处理不了的较大消费纠纷案件将提交给瑞典市场法院审理。从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市场法庭所审理的主要是一些有关商业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不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其判决结果都只是对败诉方处以一定金额的违规罚款。  此外,瑞典全国各市镇地方政府都设有消费事务顾问,负责处理当地与消费有关的事务。他们尽管没有起诉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的权力,但在解决当地消费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只是碰到一些棘手的消费纠纷时,他们才求助于国家消费事务管理局,由后者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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