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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服用戒毒药可以形成新的成瘾。熟悉这一点的戒毒医生居然开始私下囤积戒毒药,然后高价卖给吸毒者牟利。为什么“白衣天使”会成为罪犯?随着戒毒医生夏某在交易中被抓,这个谜团逐渐被揭开……接下来将由长沙刑事律师 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长沙刑事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7月1日,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近,二审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缘
戒毒医生遇到“知己”
夏某在万州区一家戒毒医院工作,是一家私人营利性戒毒医院。2018年10月,夏某成为该院唯一具有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第一类精神药物资格的主任医师。
盐酸丁丙诺的舌下片成瘾性堪比海洛因、大麻等毒品,但价格相对较低。当吸毒者找不到海洛因等毒品时,他们往往会选择这种药物来代替。2020年初,夏某从戒毒患者那里了解到,吸毒者库某购买毒品的渠道被切断,急于寻找药物来源。这时,夏某有了赚外快的想法,于是主动认识了库某。长此以往,他们的关系变得密切,成为了“知己”。随后,夏某通过库某认识了许多贩毒和吸毒者。
2021年2月,万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线索。三名外省人员来万州区购买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后,在回家贩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线索,警方发现三人实际上是从万州区一家戒毒医院的医生夏买了一张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不久之后,夏在一笔交易中被当场抓获。
随着案件的深入处理,一条隐秘的贩毒链浮出水面: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以170元/盒的正规售价,从医院药房套出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片,同时以350元/盒到450元/盒的价格向库某等人出售422盒药品。与此同时,夏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而获得药品的库某将药品送到多个地方后,以18000元的价格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
获刑触法网受到严惩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和万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迅速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此案,因为该案是重庆市第一起民营戒毒医院医生公开提价出售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管制案件。
“夏医生,我已经到了万州,想买东西。”碰巧,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那天,库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夏某买药。专案组立即指导公安机关进行控制,将同案犯库某抓获案件。2021年10月,案件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夏某否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处理一度陷入“零口供”的僵局。
“即使民营戒毒医院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也只能在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定价,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改变药品的销售价格。”为排除夏某无罪辩护的原因,专案组通过走访万州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等部门,明确了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统一定价。
“由于夏某拒绝解释,建议从其他地方的‘客户’身上寻找突破口,尽快与当地司法机关取得联系,获取‘客户’与夏某之间的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据此,专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远程联系外国司法机关,收集了大量从夏某购买药品的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判处毒品贩卖罪。因此,夏某对外销售药品的价格和方式得到了完全还原。最终,专案组从夏某销售药品数量和价格不合法的角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夏某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医疗目的。
“根据刑法,在非医疗活动中使用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属于毒品。盐酸丁丙诺的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的第一种能使人上瘾的精神药物。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向吸毒者销售此类药物都涉嫌贩卖毒品。”办案检察官说。
2022年7月1日,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近,二审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溯源
检察建议促进行业规范治理
  “案件已经完成,民营医院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一类精神药物进出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对此,医院以管制精神药物的销售和使用为监督重点。经过多次调查和走访,向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
   从那以后,一系列行动开始了。万州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区77家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检查;医院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将案件送往医院的活动,对民营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筑牢医护人员廉洁工作的思想道德防线;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的实施,医院将线索转移到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联合召开邮政快递行业实施“七号检察建议”推进会议,对涉案送货企业违反“三项制度”。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负责人表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责,完善行业规范,加大对违反‘三制’快递企业的处罚力度。
   一些公民误解了毒品的认定范围,狭义上认为毒品只指“海洛因”和“冰毒”。但是,如果随意滥用可能上瘾的常用药物,也是变相“吸毒”。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一些止咳药物,如可待因、罂粟壳、麻黄碱等上瘾成分,以及麻醉止痛药,如盐酸曲马多和安定片。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因此,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的,也将触犯刑法,涉嫌贩卖毒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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