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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生效实施了,这在律师界是律师权利扩大的一个突破,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震动,公检法司纷纷应对新律师法所带来的冲击。

一、新律师法的实施,标志着公民权利的进一步扩大

新律师法从大的方面对律师的权利作了扩大,无论是从民事行政代理,还是从刑事辩护方面,都对律师的权利保障作了改进,尤其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有重大修改。

律师职业群体是一个特殊的法律群体,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代替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律师在某些层面上的权利扩大就是当事人权利的扩大。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民权利日益扩大和提高,我国的法制化不断得到加强。实际上,我国现在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是社会民主化的表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发生了极大变化,经济增长迅猛,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层建筑必然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一部分,直接调整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极为重要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也必将发展扩大,这些变化都将在法律中体现。社会进步了,就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对民主权利进行确认,新律师法正是适应社会民主的要求应运而生的,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现状,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正当要求。

新律师法的公布实施,对法律界是一个重大震动,对律师界来说,喜忧参半。

欣喜的是:律师的几个重要权利,都写入了修订后的律师法,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再经批准,带好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材料。

担忧的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这些突破性规定,能得到执行吗?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能得到真正破解吗?

二、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律师法》在三个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是针对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该如何进行解决呢?笔者认为,要通过《立法法》的规定来妥善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其次,从《立法法》规定的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看,《立法法》只规定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的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作为一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差别。《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完全可以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新律师法是新法,就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最后,从《立法法》规定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来看,《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因此,应该用《立法法》来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以保证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三、如何贯彻实施新《律师法》

(一)、立法层面: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冲突。如何贯彻执行新《律师法》,成为法律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将会使新《律师法》的效力大打折扣。

1、要解决两部法律的冲突,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旧的、过时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很明显,新《律师法》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公民民主权利扩大的要求,代表了社会的前进方向。要修改的只能是《刑事诉讼法》,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人大对《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以达到和新《律师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在修改之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立法原则,应保证新《律师法》的适用。

2、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应当在各自的系统内积极传达贯彻新《律师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最好能够几个部门在新律师法的法律规定下达成一致后,联合出台一份实施新律师法的规定。

3、制定相关的公权力部门违法利用手中权利阻碍律师权利实施的监督制裁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通畅、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实践层面:

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与督促。当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广大律师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勇于斗争,努力争取。另外,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很重要,只有提高了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后,才能从思想上对依法办事有所觉悟,并在工作中自觉要求。但是,光凭自我约束肯定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监督和惩戒措施不可或缺,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如果没有监督和惩戒,无法阻止权力的扩张。监督和惩戒措施的落实,不是光说说就可以的,必需有刚性的执行。

(三)、理论研究层面:

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理论层面的引导与支持,目前,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化,法治理论随着法治实践的民主化变化而不断深入。目前,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制化社会,同时在某些人类的共同民主进步方向上,又日益与国际法治理念相融合。我们的法治,既要有中国的特色,又需同世界接轨,就不可避免的不断变化发展,以适应世界主流法治方向。现在,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的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法律理论的冲突还相当严重,必需加强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以尽量减少这些冲突,使得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能够得到统一实施,对于完善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促进国家的法治化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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