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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四群 律师 手机:13723881176
一天,我在看守所为我的当事人办理会见时,我的当事人向我要打火机,因号子里十分稀缺这种点烟器物,我未允许。他一再恳求我将这个违禁品传递给他,我拗不过,在他十分恳切、一再保证没事且不会给我造成“后遗症”的恳求下,打火机在他点烟后未交还给我。待我会见结束到登记窗口取回律师执业证时,被告知我因传递违禁物品律师执业证被暂扣了,我惊愕!我被他卖了!后得知提押人员在搜出“物证”的情况下,他“立即”把我交给了看守所。
规则制定出来就是被遵守的,这是常识。而我第一次因感情用事闹了笑话,活像一个做了错事的学生被老师训斥,磨叽了半天再得以解脱。律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也经常顾忌当事人的情感,在执业过程中会明知不可为而为地去犯些小错,还会好了伤疤忘了疼。前不久,我动了恻隐之心给了一位分文未收的当事人一包烟,当被搜出时,这位仁兄在提押人员的呵斥和威胁下,愣是没有把我供出,后不得已提押人扔下一句“不就是一包烟嘛”而作罢。
律师行当有句谚语: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不一定是人。此话是有一定道理,律师也经常被当事人和家属摆一道。作为律师我们不是不知道规则和规则的作用,但是律师除了适用法律之外,更多的需要理会当事人的感受,这是与检察官的最大区别。很多时候我们的情感蔓延到办案的每个角落,继而检察官、法官对我们颇有微词。
一个有五次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再次因盗窃被抓,他述当晚凌晨跟情人去往一栋高楼自上而下用卡片插门偷窃,情人在下层望风,当晚有两户人家丢失财物并报警。第三天被告人在车站溜达时因嫌疑被同区的其他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有行迹可疑,又有多次偷盗前科,公安使用手段是常有之事,从当天中午到第二早上六天,十多个小时车轮战术,被告人把自己卖给了公安人员。在审讯的结束后公安人员不忘给他梳洗干净,让其神态自若在镜头前演示自己。另一位虽也遭此境遇,但没有见赃和分赃。这个案件就以当晚的三次笔录做成了(第三次以在看守所提讯没有提讯证被我否定)。如此案情,当事人幻想取保和不予起诉,当幻想破灭后受同监号人的点拨找到我。我鉴于其誓言有冤屈,加之系老乡关系,临危受命在开庭前一个小时要求法院重定开庭日期,并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亲自查验了那两家的门锁(证实如当事人所说对外开的防盗门到底能不能用卡片插开),回家给自己家外开门做 实验。接着就非法证据开第一次庭,到点了没开完(由于我较真),第二次准备判决,没判(拜我所赐,当庭写就了证人出庭申请,要求证人出庭证实身上有伤,以此说明当事人是在刑讯逼供下承认盗窃),第三次开庭苦等了几个月,当事人以为案件会翻转,却被告知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我知道他这回是躲不过了,再次提出疲劳审讯应当排除供述的法律依据和辩护意见,再次未被采纳。
当事人在庭上叫嚣着如果能用卡片插开被害人家的门,愿意以十倍的刑罚来处罚他,但合议庭不为所动,因为掉进裤子里的黄泥不是屎也是屎,当晚你去过人家就丢失了财物不是你只能是鬼。这是一种偶然的因果联系法院将其列为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案件不明时再次得到了适用。作为辩护律师,我一次次的相信我的当事人说得是真的,如果我不是他的辩护律师,我可能会认为当事人就是犯罪人,但当我是他的律师时,我对他没有丝毫怀疑。庭后,我与审判长互相报以辛苦,这么一个小案听同行讲经过我的折腾审判长对我大有怨言,个中折腾我只是不愿辜负当事人的期盼。
这两天,吴法天教授因不予代理宋喆离婚案而引发热议,对当事人道德评价的高低也是律师受理案件的一个选择标准,这无可厚非,“两情相悦”从来都是共事的基础。作为辩护律师,刑事被告人大部分受以刑罚,最后有个通用的称谓叫着“罪犯”,既受道德否定,又不被社会认可。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与这样的人打交道,职业准则要求我们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内心良知让我们以心换心、换位思考,不因个人好恶而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虽然在执业过程中,因环境的改变让当事人的行为违背普世的价值观,但这绝对不是主流。虽然我曾被忽悠,但依然相信当事人所说过的话,因为没有人会一直“犯罪”下去。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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