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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毒品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制造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继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后,今天再次公布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张建勋、何其斌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另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刘招华、梁瑞南于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受巨额利润诱惑和消费需求刺激,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在内地制造毒品问题较为突出,此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成为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组织、雇佣他人或者积极参与制造毒品的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今天公布的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刘招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995年,被告人刘招华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试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刘招华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并让陈文印(另案处理,已判刑)联系买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陈文印携带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与他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缴获的安非他明含量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刘招华与陈炳锡(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商议,由刘招华提供制毒技术并负责生产,其他人提供资金,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之后,陈炳锡出资租赁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一工厂作为制毒场所。同年5-6月,刘招华、陈炳锡分别纠集人员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

  同年9月初,刘招华、陈炳锡密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制毒工厂,刘招华负责生产和运输,陈炳锡负责出资和销售,利润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间,刘招华指挥他人在其租用的银川市新城区一农药厂制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并分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普宁市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查获了从银川市运来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净重11080千克。同时,陈炳锡指使他人将一部分质量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广州市运至普宁市进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一毒品藏匿点搜出86包白色粉末状物体,缴获甲基苯丙胺41袋,净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刘招华将在银川生产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体及设备运到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处厂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制毒设备与214桶液体(桶容积为200公升),除7桶为柴油、机油外,其他液体成分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综上,刘招华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刘招华获利约3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刘招华跨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所制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招华判处并核准死刑。

  二、被告人张建勋等人制造毒品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张建勋与周建(在逃)预谋制造氯胺酮,张建勋在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长乐村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场所,张、周二人将部分制毒工具和原料运至租房处,并邀约被告人张和兵、刘波参与,张和兵又邀约被告人田康参与。同年2月15日晚,张建勋、周建分别驾车将张和兵、刘波、田康及部分制毒工具、原料和食物运至租房处。当晚,张和兵即带领刘波、田康开始生产。其间,张建勋多次打电话询问制毒进度并到租房处实地查看、望风和送饭。同月18日下午,张建勋再次到租房处送饭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处查获白色粉末状氯胺酮43.24千克、含有氯胺酮的液体4 200毫升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工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勋、张和兵、刘波、田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共同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建勋参与预谋,租赁制毒场所,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组织、接送、监督制毒人员,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和兵、刘波、田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建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制造毒品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建勋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和兵、刘波、田康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三、被告人何其斌制造毒品案

  2007年,被告人何其斌先后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工具,并于同年10月开始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明珠园一租住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11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将何其斌抓获,当场查获氯胺酮25567克、氯胺酮固液混合物约5500毫升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其斌用化学方法加工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何其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房屋、购买原料和工具用于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氯胺酮成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其斌判处并核准死刑。

  四、被告人梁瑞南等人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梁瑞南受谭志荣(在逃)指使,伙同被告人陈炳到北京市制造毒品。2006年3月18日,梁瑞南、陈炳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租赁了一室作为制毒地点,并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时,被告人程仲英伙同梁伟光(已死亡)从广州市前来协助梁瑞南等人。同月28日10时许,梁瑞南接谭志荣的指令,按事先与梁伟光约定的地点,将一辆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一停车场内,并将车钥匙经程仲英、梁伟光传递给“汕头强”(身份不明,在逃)。“汕头强”将事先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装入该汽车后,将车钥匙经程仲英交还给梁瑞南。当日13时许,梁瑞南与陈炳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的租住房内。同日,梁瑞南按照谭志荣的指令,到首都机场接前来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辉成及陈顺石(在逃)。次日,李辉成和陈顺石在该制毒点对甲基苯丙胺重新加工提炼,后由梁瑞南、陈炳继续加工,提炼出含有81.5%至93.6%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体6桶,共计166.45千克。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查获了上述液体毒品,并查获梁瑞南持有的甲基苯丙胺42.58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片状毒品9.4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瑞南伙同陈炳、李辉成、程仲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利用化学方法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梁瑞南、陈炳租赁制毒场所,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参与加工毒品,李辉成直接实施制造毒品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仲英为获取利益而协助传递汽车钥匙,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梁瑞南还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梁瑞南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梁瑞南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瑞南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陈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辉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程仲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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