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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四群律师
端午佳节,在家闲暇,网上一则“广东高速“别车 175 秒”车主被拘”映入眼帘,一桩“作死得死啦死啦的斗法案件”在视频中展现得淋漓尽致,此种行为除了让我们痛恶,得到的只有法律的惩处,因为你我可能生活中随时遇到。但细细品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大而重的罪名和刑罚,是否让观众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行为人父母所接受,引发了笔者法理和情理的一阵思考。 广东东莞公安局通报,2017年5月20日15时41分,张某驾驶粤S69**H号牌小汽车从潮莞高速莞樟路站ETC车道进入收费站时,遇刘某平驾驶的粤RJQ8**号牌皇冠小汽车强行插队,张某正常行驶通过,刘某平强行插队未果。根据张某所驾驶车辆装载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刘某平在强行插队未果之后的三分钟内,故意驾驶车辆对张某驾驶的粤S69**H号牌小汽车连续多次实施急刹车、别车等驾驶行为,最终刘某平驾驶车辆在与张某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之后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的传唤,皇冠车驾驶人刘某平当晚来到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交代了自己多次故意刹车、别车的违法事实,并写下检讨书,对自己因情绪急躁,不安全驾驶严重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
东莞警方调查取证后查明,2017年5月20日15时41分许,刘某平驾驶粤RJQ8**号牌小汽车从S20潮莞高速公路莞樟路站往大岭山站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多次故意以危险的驾驶方式对粤S69**H号牌小汽车进行急刹车、别车,并最终与张某驾驶的粤S69**H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严重危害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刘某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审查行车记录议所录视频,笔者认为行为人刘某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寻衅滋事罪或危险驾驶罪追责。通观刘某平五次行为,第一次刹车让张某猝不及防有碰撞危险;第二、三次刹车两车相距较远,发生危险可能性极小;第四次只是在远处有刹车,不可能与张某发生碰撞;第五次,故意碰撞张某之后逃逸。显然,除第一、五次别车有实质的危险性,其余三次行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极小,但第一、五次行为尚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具有同等相当的严重破坏性。刘某平的行为无疑是 在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但其别车行为有节制,是在点击刹车弱作停顿,之后马上开走,其行使的路段为上高速的匝道和上高速之后的短暂路程里,左右车道内及前后车辆非密集,行车速度不快,交通状况良好,能见度较高,其每次危险别车行为针对的个体限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较小。最后一次别车也是针对张某在内车道时,两车前后有短暂的竞驶,从事后损害后果来看,其碰瓷行为对撞击的部位、力度也是有节制的。综上,肇事者刘某平不具有如放火、爆炸、投毒等一经实施具有造成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特点,其行为也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动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不相适应的,鉴于其具有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和追逐竞驶行为,宜按寻衅滋事罪或危险驾驶罪处罚。
张某事后主动通过电话与刘某平沟通协商,并提出不需要刘某平民事赔偿,只要求刘某平到交警部门就其驾驶行为作出检讨并接受交警部门处罚教育就行。之后张某称车辆损失轻微、无人员受伤,愿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笔者看来这只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一种策略,接下来刘某平也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写下检讨书,可认定为自首。其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其行为确属情节恶劣,有入罪嫌疑,但本着刑法的教育和谦抑性原则,对其这种实害危险性不高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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