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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四群 律师
“你做几年的律师”“这个案件你接不接”“不接我就找别人”,这几句话不是一次问的,这位咨询者每句话怼过来都让我无言以对,本想立即掐掉手机。这是一个屡次到北京上访被住所地公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虽然上访人被约束48个小时,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还没有发送,咨询了律师就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自己胜券在握,就在我这里“趾高气扬”。出于职业好奇,我并未挂断电话,而是引导这位女性咨询者将话题展开,这是一位上访户的弟媳,由于当地政府注销他的林权证,未给予补偿和说法,长期上访,出于这种情形我原谅了她对我的不尊重,加之她对案情的不了解,对律师业务的无知,给了她相应的解答。谁知第二天早上一位自称上访户的女儿给我打电话,讲她和她的堂妹正在往省政府上访的路上,喊我跟她一道去,称钱不是问题,嚯……在这等着我呢,我昨晚给你阿姨做的工作白做了,我让她找当地公安要法律文书,确有违法也要按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别在长沙瞎转了。果不其然,省政府连门都没进去,从南边省政府驻地赶到市中心的省信访局耗了一天也没个说法。相信在信访局也引来了不少异样的眼光,上访的都是些老弱病残,哪来的姑娘。这位女生后来按我的方法到当地公安取回了公安对其爸的治安拘留通知,主要理由是缠访、闹访,在永州民警的处置过程中,同行的残疾妇女对民警有撕咬行为,被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这位女生将我拉入他们的家族微信群,群中你一言我一语建言献策,如找媒体曝光、起草申诉书,群中还发来这位残疾妇女坐在轮椅中的照片和其血红的内裤,得知此女刑事拘留之后因看守所苦于无人照看,不得已将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
这起事件我非主动参与,倒是免费给他们解答了三次,从我本意来讲从未想过去介入这起案件,只是出于同情在这位对法律无知的女生的朋友圈中驻留了一阵,当我问起事情的全貌时而未有回应时,果断予以退出。
虽然我不清楚事件的原原本本,包括上访的起因、经过,特别是这次公安采取法律措施中所发生的一切,但纵观案件中零碎的信息,可以得知这家人是欠缺一些理性和认知的。首先认为自己有理且声高。认为自己的权益是被侵犯的的,上访是绝对正确的,公安机关的行为是绝对违法的。不然还问律师工作几年了,以此来考验律师,之前也问过律师得出超过48小时羁押违法,既然已经知道违法了,为什么不请之前的律师,还问我接不接,不接找别人 ,那就找别人吧,说这话是什么意思?我怕你不给我代理啊?其次,无知且自负。我当天原谅你的鲁莽和无知,给了你相应的解答,你未吸收和听取,还让我跟你们去上访,还称钱不是问题。我想补充一句,关键是没钱?!你要有钱上什么访,你要认得几个律师,还用跑过来问东问西,如有冤屈早找你律师朋友打官司去了,还在这里嘚瑟。把我想成什么人了,要是为钱我还给你免费解答?!再次,可伶之人有可恨之处。纵然这家人利益受损,确有冤屈,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上访之中拖着个残疾人为何?难道就没有一点私心,多次上京上访难道就没有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小辫子怎么会被公安治安处理?
我们知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设立,其只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或部门的内设机构,对于访民所访事项涉及其他行政单位只有交办的权力,对于其他行政单位信访部门没有行政管理权力,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对此也无约束力,特别是涉及政府所决定的事项而作为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更是不会有异议,故而信访能不能帮助访民解决实际问题确实是个大问号,因为交办的事项又回到了原处置单位,而这个单位访民已经跑过无数遍了。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实践中访民喜欢“抓大”,上北京信访,只要是北京的大机关,都要去走走,而信访事项中涉及国务院或部委的事项并不多见,基本上在区县市一级,照此条例所言,能够处理信访的部门大部分不会超过省厅的权限。2014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信访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所以对喜欢“抓大”的信访人,到北京上访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只能是吃力讨不到好、无功而返。加之各级人民政府将信访作为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所以又产生了截访的群体,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的暴力部门充当了政府的马前卒,在各种上访事件中如影随形。上访人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法律本身知道或者不理解,弄个明白;二是无理、无礼,胡搅蛮缠,为谋求不法利益;三是确实遇到办案不公、拖沓等现象,如实反映问题以求解决。我曾在湖南省信访局有过值班经历,接待的人群基本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的根本获得不了律师的接待,甚而会被扰乱国家机关秩序以治安处理或刑事处罚,第三类事项信访机构也只是传达信访事项,要求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于涉诉涉法事项要求信访者找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访事件我的感触是,其形成的源头对政府而言是因为行政不公和密切联系群众不够所引发,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即使做到了,也没有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源头没有解决好,难免群众会上访。而信访机构又是一个无实权单位,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那么就找中国能解决问题的最大单位,最大单位又不能事无巨细,最终还是回到信访这个渠道,继而会影响被信访政府的政绩和形象,不得已被信访政府相关单位加以干涉,相关人员又不能解决信访人的问题,信访人只得持续上访,形成了越截访越上访的怪像。北大教授孙东东曾说老上访户99%以上都属于偏执型精神障碍,虽然此话忽略了上访者的冤屈和投告无门的现实国情,但上访对己,要付出不可计算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外,要冲破层层“有关部门”的围追堵截。上访既然是一个可以看到底的结果,为什么还要继续选择?
回归到上访咨询者的处境,既然多次上访无功而返、多次被拦截,既然被当地公安认定为“闹访”“缠访”,就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洗脱,而不是继续上访,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多少冤屈都要走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场所来说一说,将你的权益和损害在法庭上斗一斗,而不是在上访这一条胡同里走到黑。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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