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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2007年10月29日播出:解读新修《律师法》,以下为节目内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四部法律案。修改后的《律师法》有哪些新的内容?这些改变又将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怎样的作用?敬请收看《今日关注》。  主持人(鲁健):  各位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今日关注》。  10月28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有《律师法》等四部法律。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经过这次修订以后有哪些新意和亮点呢?今天我们就请到两位嘉宾做分析和评论。  一位嘉宾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秘书长,也是《中国律师》杂志的前总编刘桂明先生,您好。还有一位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周汉华教授,欢迎两位。我想通过一个短片先请两位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次表决通过的这四部法律的相关情况。  (播放短片)  解说:  本次会议通过的四部法律案受到各界关注,其中《民事诉讼法》共做了19处修改,对纠正错案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范。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也做了11年来的第2次修改,其中除了对律师的职业资格认定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还明确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以及《城乡规划法》。此外,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赔偿规定备受争议,本次会议也对修改这一条款做了初次审议,但尚无定论。  记者: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进司法公正作为立法和监督的重点之一,除了本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法修订案》,此前还曾两度通过对刑法的修正案以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决定,这些都将推进中国的司法和执法行为更为规范。  主持人:  通过这个短片我们也看到,这次新修订的这几部法律是涵盖了能源还有规划,包括像民事诉讼、律师这样的一些行业,这个体现出了什么样的一种动向呢?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我觉得通过这次修订这四部法律来看,体现了目前正在发展的最新的一些前沿领域,比如说《节约能源法》和《城乡规划法》,主要是从节能减排的角度,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进一步节约能源以及体现规范的严肃性,它的规范公众参与的特点。那么后两部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是要解决现在公正司法当中和我们法制建设当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例如执行难、追诉难的问题。  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前总编):  我可以谈谈《律师法》。我觉得这一次《律师法》概念上有突破,理念上有进步。概念上突破的比如说律师的概念,什么是律师?律师到底做什么?我觉得这个概念上有一个新的突破。过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在这里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能定位,同时在职能上又加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觉得这个是在概念上的一个突破。  理念上的进步,我觉得比如说在律师的职业豁免、律师的职业特权,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形式,这就是所谓理论上的进步,我就觉得有突破、有进步。  主持人:  《律师法》也是这次媒体比较关注的一部法律。您刚才也谈到了刚才概念上有突破,确实它好像跟以前的律师的定义相比,增加了“三个维护”,这个是新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什么修订以后要加上这样的三个维护的内容呢?  刘桂明:  作为律师来讲,他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能没有的一个职业。  作为一个职业来讲,它得有几个定位,首先是为当事人服务,在为当事人服务的同时,他得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三个维护是完全概括了律师的职业定位。  周汉华:  应该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律师是整个法制系统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所以赋予律师这种不但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推动国家法治的进步,维护这种公平正义,他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国家法制进步的这种内在历史要求。  刘桂明:  简而言之,我认为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律师法》把律师的本质是什么说出来了,另外三个维护是律师的天职,我觉得可以这么概括。  主持人:  因为修改后的《律师法》要在明年的6月1号才能实行,从1996年通过以后,11年的时间这是第二次修改,如果从这个修改的频次上来说和其他法律相比是多还是少?  刘桂明:  我认为是少了,因为《律师法》当年诞生的时候,当时我主办了杂志社,其中有一篇文章涉及到了调查取证的时候,我们就说,律师调查权一个美中不足的话题。所以有人说,你要搞法律,你就不要做律师,要做律师就不要搞刑事辩护,那要搞刑事辩护,那你就不要去取证,你要去取证,那么你就赶紧进看守所,这就是说律师调查权对于律师性质非常多,所以从那个时候我们就开始觉得《律师法》要修改,也就从它诞生那天起,我们就一直在修改,只不过在中间,就是关于司法考试通过之后,在这条改了一下,所以这次是有突破、有进步的一个修改。  主持人:  我们来看看您关注的这些内容,这次《律师法》里面都有哪些的规定。  首先就是关于开设律师事务所,现在规定个人也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短片也一起来看一看。  (播放短片)  解说: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持人:  以前不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刘桂明:  以前不得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可能就是个人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还有个人能否有效创造自己的品牌,但是现在看来时机成熟了。因为个人所的开设不管在大中城市,还是中小城市乃至中西部地区都有必要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他要注重律师事务所创造品牌,创造精品店。  主持人:  但是设立精品店的律师责任和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同样还是要赔的倾家荡产,那现在为什么可以开办?  刘桂明:  从责任的承担来讲没有变化,但是只不过从创造品牌来讲,从有助于律师的改革与发展,从有助于老百姓打官司来讲应该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周汉华:  对,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一个更大的视角面分析这个问题,很有意思的,最开始我们的律师在80年代初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当时叫法律顾问处,属于事业单位。同时实际上包括我们原来的《合同法》,个人也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包括原来《公司法》,个人公司也不能做。  那么你看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个人最开始从涉外经济合同当中不能够作为合同的主体,最后受到承认到《合同法》里面,到《公司法》里面,以及包括这一次的律师,从最开始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有限责任的,然后到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到这次把个人也引入进来,我们可以看见那种主体的多元化,这个我想是一个市场经济内在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律师业发展的很大的一个助力。  刘桂明:  我非常赞成我们周教授这个观点,就是多元化的社会体制下,多元化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组织结构的形式也应该是这样,有国之所得,有个人所得,原来不允许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这一次等于是法律已经承认了我们的改革成果。  主持人:  其实也是提供了多元化的需求。比如说你看到不同的老百姓需要不同的法律服务,可能有更多的渠道了。  刘桂明:  就像一个大城市,比如说有专卖店、有精品店、有大型超市,有大型的商场,这个律师的服务机构也是这样,就得满足多种行业、多个方面的需求。  主持人:  但是放开了以后,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会不会出现因为有些律师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  刘桂明:  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用现在的《律师法》去规范它,因为个人反而有助于创造个人自己的品牌。一般来讲,有人讲,反正这个是公家的,我不需要这么多操心,但是现在就发现,越是个人的,他越容易创造个人的品牌。  周汉华:  因为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所以对一般的服务行业来说,市场竞争本身就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这个是普遍规律。律师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他是要对可信度、对知信这种能力有特殊的要求,所以除了通过这种市场竞争的机制,因为现在律师非常多,事务所也非常多,必然能提高服务的水平之外,同时也通过这种市场准入的门坎,我们看见现在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是考试,统一的司法考试,比原来的要求门坎要高,原来要求的法学专科就可以,现在要求是本科。  另外一个对律师职业的要求,包括你的收费体制,包括你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包括比如培训、考核,增加对它的要求。所以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刘桂明:  还有一个可以避免利益冲突。比如说一个县里面九个律师,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话,他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说我们有个人所的话,比如说一个县有三个所,第一,他们有助于创造了个人品牌,同时他也避免了利益冲突,这样各自的当事人可以请各自的律师。  主持人:  就是这个门开大了,但是门坎其实在提高。  周汉华:  而且门开大了以后,竞争也会越发激烈,我们已经看到很多品牌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生长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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