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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事件回顾

  母亲吸毒饿死女童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走访辖区居民乐某时,发现其家中无人应答,手机关机,便请来锁匠打开了乐某家门,卧室里,乐某的两个孩子都已死亡。

  21日18时许,江宁警方将乐某抓获,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

  22岁的乐某有吸毒史,她丈夫同样是“瘾君子”,今年2月底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6个月。两人育有两个女儿,一个3岁,一个1岁,都由乐某照顾。考虑到她没有收入来源,派出所联合社区对她进行帮扶,平均每周王平元都会与她联系,给她送去两三百元生活费及相关日用品。

  各方评论

  民政部: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广西桂林表示,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

  民政部将逐步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最高法:建立惩防并举的禁毒防控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对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作出回应。他说,毒品不但直接危害吸食者身心健康,而且还对吸食者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和打击,给社会带来广泛、严重的危害。“禁毒斗争不能仅靠司法机关从严打击,必须在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下,建立惩防并举的禁毒防控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毒品犯罪和吸毒行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专家点评:两幼女家中死亡,并非偶然

  朱永杰:两幼女家中死亡,并非偶然。在中国,大量服刑人员和吸毒人员的子女,生存境况一直堪忧,我们迫切需要建立更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但随着一个个幼童的枉死,关于儿童保护的完整立法和有效执法,尚未能达成。饿死女孩的拍门呼救声在这片大地上还会回响多久?

  赖建瑛:无论社会经济发展多么迅速,GDP有多么壮观,若是人文精神不随之进步,这个社会是冰冷的、丑陋的,两个孩子风干的尸体无言地诉说着社会的无情无义,无情无爱。定时定期巡访有困难的家庭,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只要相关部门有心即可完成。

  微博热议:吸毒的母亲管理监护是啥国法

  网友“greenlily”: 读完南京饿死女童的新闻报道,我已然难受得无以复加,唯泪流满面,不负责任的母亲,缺乏辨识能力的父亲,令人失望的制度,尤其是那无辜的两个孩子。。。。

  网友“雨画”:冷漠如刀!看了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的报道心里特难受。这个冷漠的社会!这些万恶的毫无人情味的死规定乱法规,这些唯利是图的人们!父亲入狱后把两个小儿童重新交给吸毒的母亲管理监护,这是啥国法?

  律师观点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当家庭失去主要赡养人之后,国家应该进行干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寻找监护人。”

  北京女律师王宇:“每个月把800块钱给一位吸毒的母亲,她会把这钱用在抚养小孩上吗?民警每隔10天才去看一次,能起到多大作用?对于长期没人照看的小孩,居委会和民政局不该给她们另外找监护人吗?”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吸毒人员子女之所以面临一系列尴尬,除缺少关爱外,监护缺失是主因。”

  相关法律法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

  法院另行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忽视或照料不周。——《儿童权利公约》

  相关链接

  截至2011年12月,根据数据推算,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为57万(不包括父母双重残儿童)或58万(含父母双重残的儿童)。这些儿童的主体,是农村中父亲去世、母亲离家改嫁、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占91%;其他类型占9%。数据来源:北师大儿童福利研究中心。

  编辑点评

  将孩子推向厄运边缘的不仅是这个悲剧的家庭,社会的冷漠、政府管理的缺失、社区管理的失责乃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都难咎其辞。归根到底,还在于儿童保护意识的淡薄和救助制度设计的漏洞。

  要想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和救助机制。首先要建立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监护体系,设置专门的儿童福利部门,专人专职,避免各部门的相互扯皮。其次,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条文,但是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悲剧面前这些所谓的法规显得那么苍白。此外,要整合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保护儿童的战线前移。

  如果我们的社会对儿童有这样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两个年幼孩子的生命就不会这样绝望无奈地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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