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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就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经批准暂予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罪犯要保外就医必须患有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及刑罚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严重疾病。确定是否患有某种疾病及其程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外就医的司法医学鉴定,其鉴定 形式,《刑事诉讼法》称为“开具病情证明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 [1990]247号)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指定了司法医学鉴定医院,但在对罪犯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开具医院的认定上,各地做法就不尽相同。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地方对罪犯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开具都是由监狱医院自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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