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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天,李和吴等人一起吃饭,去河边散步。在散步过程中,吴不幸落入河中,李立即跳入河中救援。然后吴获救上岸,李不幸溺水身亡。吴提前6000元打捞李的尸体,然后离开了现场。李的父母李、钟要求吴等人继续赔偿李死亡造成的损失,吴拒绝了。随后,李、钟将吴起诉法院,要求吴赔偿李死亡造成的80万元赔偿。接下来将由长沙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长沙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下水救助吴,不幸溺水,属于勇敢行为。吴因意外坠水,本案无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吴作为勇敢行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因此,考虑到李的救助行为、作用和原告的损害,他命令吴补偿李和钟4万元。吴预付的打捞尸体费也作为吴的补偿费,不再扣除。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跑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本案件中,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无侵权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李在紧急情况下毫不犹豫地跳水救人后死亡,他勇敢的救人行为值得肯定、赞扬和尊重。法院积极倡导崇德善良的社会风尚,适用《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案件解决方案确立是非标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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