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刑事律师讲述 轻伤数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长沙刑事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http://www.lscsxs.com/ 时间:2023-01-12 14:01:59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一人或者二人以上轻伤,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接下来将由长沙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长沙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寻衅滋事罪的设立和处罚,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任意殴打、虐待他人的犯罪事实。
不要惩罚受害者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令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只要一个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这个罪就可以是单人犯,也可以是结伙犯。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
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霸道、贪玩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
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抢劫、毁坏公物、侮辱罪与其他犯罪几乎没有区别。区分寻衅滋事罪与上述犯罪,关键在于主观动机。
如果出于贪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则构成抢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
如果是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然抢劫、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犯罪。
对于轻微无害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方式方法。
行为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使用了公开的或者有组织的方法。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危害的直接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动的时间和地点。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社会影响是不一样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闹事肯定比晚上在野外闹事危害更大。
4.施暴者的一贯表现。
一个人的一贯表现,说明了这个人的主观恶性,决定了这个人改造的难度。
是否情节严重,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判定的重要方面。
中国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也是对中国社会秩序的巨大威胁。需要注意的是,一人轻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只有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沙刑事律师,长沙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