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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筠连县检察院日前依法对潜逃11年后到地震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雷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月19日是“哀悼日”,低头默哀的逃犯雷某决定:自己去灾区做志愿者。
 
   雷某立即从上海赶回成都、什邡等地震灾区参与志愿者队伍组织的抢险救灾,帮助受灾群众抢收小麦、木耳、搬运救灾物资等。在灾区的10余天时间里,雷某目睹了受灾群众齐心抗灾的感人场景,被灾区军民英勇救灾的行为所感化,幡然醒悟投案自首。(8月6日四川在线)
  
  5.12的灾难让每一个中国人铭刻在心,就算不是亲身经历汶川地震的中国人也在“哀悼日”那天为死难的同胞低下头颅。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地震对中国人来说也是心灵的洗礼。这场洗礼能够感化逃犯,驱使他去做志愿者,自首立功,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法律惩治犯罪分子是对浪子的救赎,另一种力量也取道了同样的功效,让失足者翻然醒悟。对雷某的网开一面并不是亵渎了法律,反而彰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情一面。
  
  案件中耐人寻味的人情味,并不是遭人病垢的“情大于法”,在我们的刑事法律的条款的字里行间就演绎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法律列举的五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第二种情形引发了争议,有网友认为雷某潜逃了11年早就过了追诉时效,不必牵扯地震的抗震救灾的立功和幡然醒悟投案自首情节,本来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不然,1997年,雷某在筠连县维新镇拦路抢劫了一名运煤司机,劫得现金740元外出逃亡。虽然劫得的金钱数额不多,但抢劫罪是危害很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到死刑。按照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也就是说即便经过11年也并不当然地过了追诉期。
  
  笔者为雷某算的这笔追诉时效期限帐是想说明,不追究雷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过了追诉期限这样理所应当,而是融入了立法、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案件中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会引起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普通的自首并且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表明了司法者有一个酌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便是把雷某在地震灾区的志愿者行为定性为重大立功,那还有减轻或免除处罚两种选择呢,可筠连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雷某这样确实悔改的失足者从宽处理,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中看出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也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
  
  “宽严相济”中每个字都很考究,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和谐的蕴含。“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对于严重犯罪仍应坚持“严打”,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济”最考量立法者、司法者的智慧,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
  
  “济”本意是渡河的意思,救济、赈济、同舟共济等词语也源于此。浪子回头金不换,雷某在11年里,四川泸州逃亡3年,在上海逃亡8年,一直靠打工维系生活,他的内心也也在苦海中挣扎。回头是岸吧!当他打开心结坦然面对时,大地震中生死离别、救赎与奉献对他进行了洗礼;法律对其宽宥,渡化了他,回归到人性之善的本位。(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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