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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四群律师
按语:好长时间以来,我屡次做着犯罪的梦,醒来才发现是假的,我所办理的案件在自己的潜意识中好像都经历过,我并非一个看重名利的人,虽然不算富有,但我认为除了钱财之外,还有其他的东西可以追求。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是我的主业,我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多年来我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地做着说服工作,努力达到检察官、法官的境界,用自己的真诚、善意、专业来说服他们,努力不留遗憾。
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公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受莫焕晶父亲的委托拟担任莫焕晶的辩护人,因之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莫指派两位律师并获其同意,莫案合议庭成员到看守所听取莫的意见时,莫并未表示要换律师。此告一出,引起一阵热议,诸如在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之间应当以委托辩护为准,深刻怀疑杭州中院的别有用心,看到这一幕,余等心寒,辩护与审判关系何时已经到了如此不能互相信任的地步,到底是哪些人哪些事在损害法律的尊严,法律共同体间还能不能一起愉快的玩耍。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没有高低之分,指定辩护来源于法律的硬性规定,委托辩护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时,由指定辩护进行补充。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固有权益,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的辩护模式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要,而现在莫同意两位法援律师为其辩护,两名已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满员。现在念叨法院指定辩护过早,自己没有及时另行委托,这不是怨天尤人,自己早干嘛去了?从杭州中院的三次通报来看,法院的程序没有问题,法律援助律师是由法律机构指派的,而不是法院直接指定,只是问题是为什么是两位?法律援助也是政府稀有资源,一般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只是指派一人,那么现在指派两人我们只能认为对此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示重视,但是现在家属自己聘请的有着天然信任的律师将参与此案的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可否撤销其中一位呢?又或者看守所可以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参与首次会见,将家属的委托意见传达给莫,亲耳听听当事人的答案,因为家属与当事人的即时通信是受限制的,如果司法可以这样人性化,可以解除人为创设的不信任感。而我们的看守所在党律师退庭当天下午去会见被告知“你已经不是辩护人”,这次何兵教授会见被告知“已经有两个辩护人,不能会见”,很容易给别人一种“官官相护”的感觉?诚然,这种感觉很不好。相信杭州中院的法官对党律师充满着愤懑,甚 至毫不掩饰的讲全国法院大部分法院人对这种行为充满着鄙夷和不屑。
前有党律师的退庭,搞得圈内满城风雨,近有深州某女律师的高调炫富,貌似历史的周期律,不管以什么由头都要时不时来那么一回,不生不死。谁是小丑,谁是战士,我们心里都有一杆秤,法官、检察官也有。而我要说的是,我们律师是围绕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是用我们的法律技术在他们的嘴里博得家属想要的结果。
多年来,我深刻感知办理刑案的不易,我们的权利主张有多少获得法官、检察官的支持,我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个人好恶是多少符合他们的,我们的说辞、语调、理由是否能说服法官,甚至某些律师动用一些小关系小人情去打听一些虚实,这些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辩护的实质利益服务,绝不做损害利益的事情。
好长时间以来,我屡次做着犯罪的梦,醒来才发现是假的,我所办理的案件在自己的潜意识中好像都经历过,我并非一个看重名利的人,虽然不算富有,但我认为除了钱财之外,还有其他的东西可以追求。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是我的主业,我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多年来我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地做着说服工作,努力达到检察官、法官的境界,用自己的真诚、善意、专业来说服他们,努力不留遗憾。
辩护审判关系,从律师的角度讲,我们的立场、权利来源、现实环境以及终极目标,决定了我们的正义存在天然的缺陷,我们是为“坏人”说话的,我们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人,我们的法官检察官是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很多律师水平还不高,被认为是无法律无逻辑无理取闹,诚然,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该有思想和现象,但现实中,我们的能力处处受限,我们到看守所会见以各种理由不让会见,还不能带包,我们到检察官阅看审讯录像而不让复制,我们到法院办事经常被法警殴打带械具,法院领导只是护犊子,律师协会惩制律师有力维护律师权益不力,凡此种种,想起只有哀怨,作为一个老司机已经过了鸡血充楞的“菜鸟”岁月,从辩护审判关系的组织架构、攻防关系,以及同为法律人和律师的辩护目标,从辩护角度,我提出“说服司法”的概念。
任何一个案件涉及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等事项,这些事项组合起来律师的辩题,一个辩题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建构,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建构。
1、事实层面
事实是事情本来应该有的样子,我们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在讲述自己的故事,说明事实是由人来说的,是人就是有立场和倾向的,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讲述事实,律师的质证意见也在讲述,只是法律人的事实是以证据为依托的。如何讲述、讲好是一门值得思索的艺术。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在尽量摒弃主观臆断,需要精密围绕现有证据体系、犯罪构成要件,深入挖掘有利情节,情境化、精细化地将以描述,但所有情节尽量客观,不可矫枉过正。
2、法律层面
刑事案件适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审理阶段的案件有相应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而辩护人所要面临的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犯罪人进行分析,符不符合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等刑法总则理论和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深入挖掘法理的判断依据,以此来佐证我们的每一个说法。
莫焕晶纵火案中律师反复提到了物业和消防的责任,目前是否存在这方面的切实依据我们不得而知,但单纯从因果关系来讲,莫焕晶纵火与他人死亡是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管是殴打老人因老人的特殊体质引起并发症死亡,还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他人住院治疗,因医生误诊没有救护而死伤,均不能阻断因果关系,因为由于你的殴打、肇事、伤害,才有接下来的死伤。纵观莫案,纵火是她主动作为,物业和消防有没有即时救助均无法磨灭莫的行为,如果物业和消防即时行动被害人获得了救助,会减轻对莫的处罚,因此将莫的罪责怪罪于物业和消防在辩护策略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有些赖皮。所以这样的观点不会引起法庭的重视,只会被无视,把它敞开来说,夹杂着社会责任的说辞,会让人怀疑别有用心,引来蔑视,对案件对当事人没点好处。
3、价值层面
刑法是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法统,每个刑法罪名直接保护一定的社会客体,刑事行为千差万别,于是就存在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刑事行为到底侵害的是哪一种法益,是此罪还是彼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如何对利弊进行选择和权衡,如何解释和论证,均需要准确判断和追求。社会的发展并不均衡,总有滞后的地方,引起的社会动因伴随相应的主观原因才会带来犯罪,刑法是最后的社会治理方式,除了严厉还要歉抑。
4、感性方面
每个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相应的社会背景,案件是由人的行为形成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情感,利用常理常情对案件的根源进行情感挖掘,这也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加强情感和法理的融合,为当事人达到主体升华的目的。这也是实践中对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之所在。特别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而犯罪的被告人会更容易获得法官的同情,从而获得较轻的刑罚。
上述讲述的是一种辩护思路,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举例。具体案件情形也不一,需要融会贯通,总体意旨是全面辩护、去粗存精、主次分明,但所有观点、论据均是建立在符合通说、法理、逻辑、公俗的基础上,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和逻辑。
法律是理性而概括的,你学与不学、用或不用它都在那里,并不因你不掌握就不会“拿你是问”。刑法是一位父亲,严厉而慈祥,而大多时候他体现的是严厉的一面,我们的当事人像孩子一样只能呆呆等待着他的戒尺,辩护律师在此关系中,就是父亲教育孩子的和事佬,就需拿出让父亲手下留情的软和话,说话和气公允、论证有理有节,人家才会好生不打孩子。诚然,这位父亲有时很大男子主义,作威作福习惯了,有时还很任性,但是他上面还有长辈,如果他做得过分了,可以告诉他爸妈,让他爸妈主持公道,再不济,也可以昭告天下,让大众评评理,但无论如何,作为和事佬的律师要做好自己,不要将和事佬变成当事者。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黄四群律师官网/www.hs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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