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分享到:0
 

2011年4月,王某等四人在茶陵县抢劫某公司保安财物,价值2万多元。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指控王某犯有抢劫罪且系主犯,建议量刑12-14年。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庭辩论时提出了王某不能定主犯且依法应该从轻判处的辩论意见,得到合议庭采纳。办案结果:王某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8个月。

文章来源:湖南精密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hsqlawyer.com/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黄四群
  • 手机:1372388117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723881176
  • 邮箱:360948291@qq.com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雅阁国际B栋31楼(麓枫路西,湖南公民信息管理局旁)